藥物委託製造及檢驗作業準則 第4條 法規:藥物委託製造及檢驗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本準則所稱委託檢驗,係指將藥物技術層面之研究發展、製程中之管制作業及原物料、半製品或產品之品質管制與安定性試驗等項目,委託他廠或相關單位執行。 本條定義的名詞 委託檢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