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回收處理辦法 第6條 法規:藥品回收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6條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命其轄內藥品製造或輸入業者啟動第一級或第二級藥品回收作業時,應通報中央及其他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