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回收處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藥品回收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17條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就第一級及第二級藥品回收作業之後續處理方法及日期,對轄區內藥品製造或輸入業者予以查核,並將查核結果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