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 第104-4條 法規:藥事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相關法規 藥事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十章 附則 第104-4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就藥物檢驗業務,辦理檢驗機構之認證;其認證及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前項認證工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其委任、委託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