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74條 法規:醫療器材管理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相關法規 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八章 罰則 第74條 本法所定之處分,除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但有關公司、商業或工廠之全部或一部登記事項之廢止,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勒令歇業處分確定後,移由其工、商業主管機關或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