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條依本法規定處罰鍰,受處分人不服時,得於處分書送達後十五日內,以書面提出異議,申請復核。但以一次為限。處罰鍰機關應於接到前項異議書後十五日內完成復核,認為有理由者,應變更或撤銷原處分。受處分人不服前項復核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