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73條 法規:醫療器材管理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八章 罰則 第73條 依本法申請執行醫療器材臨床試驗、醫療器材查驗登記、許可證變更或展延,未獲核准,申請人不服者,應自處分書送達之日起四個月內,敘明理由提出申復。但以一次為限。中央主管機關對前項申復認有理由者,應變更或撤銷原處分。申復人不服申復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