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3條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六十條至前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
- 第64條製造或輸入第八條第二款至第五款、第七款之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販賣、供應、運送、寄藏、媒介…
- 第65條違反第四十六條規定,非醫療器材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
- 第66條傳播業者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刊播廣告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播;未停播者,按次處罰至其停播…
- 第67條違反第五章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分,並得公布其名稱或姓名、醫療器材名稱及所犯情節外,應視其情節分別為下列處分:一、廢止該醫…
- 第6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十七條規定,購入或承租未經查驗登記、登錄或非醫療器材商供…
- 第7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非為醫療器材商而為醫療器材商之業務,或…
- 第7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一、製造或輸入第八條第六款之不良醫療器材,情節重大,或經主管機關依…
- 第72條依本法規定處罰鍰,受處分人不服時,得於處分書送達後十五日內,以書面提出異議,申請復核。但以一次為限。處罰鍰機關應於接到前…
- 第73條依本法申請執行醫療器材臨床試驗、醫療器材查驗登記、許可證變更或展延,未獲核准,申請人不服者,應自處分書送達之日起四個月內…
- 第74條本法所定之處分,除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但有關公司、商業或工廠之全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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