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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39條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機關得令其暫停全部或一部之檢驗項目至完成改善止:一、檢驗機構有第十九條第一項之缺失。二、檢…
- 第40條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機關得停止其執行認證檢驗業務一個月至六個月,並令其限期改善:一、管理上之缺失,致產生錯誤結…
- 第41條檢驗機構,於前條停止期間屆滿或期限屆至後,得申請進行實地評鑑;停止期間屆滿或期限屆至,並經實地評鑑通過後,得繼續執行認證…
- 第43條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認證資格:一、產生偽陽性之檢驗結果,情節嚴重。二、檢驗作業經確定有不法情事。三、無故洩漏…
- 第44條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機關應將所作之處分,以書面通知相關機關:一、依第三十九條規定,暫停檢驗。二、依第四十條、第…
- 第45條檢驗機構不服暫停檢驗、停止認證檢驗業務或撤銷、廢止認證資格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後十五日內,以書面提出申復。
- 第46條檢驗機構經撤銷或廢止認證資格未滿一年者,不得以同一名稱或就同一處所重新申請認證;其檢驗負責人於二年內不得擔任檢驗機構之檢…
- 第47條檢驗機構之認證資格經撤銷或廢止者,主管機關應將機構名稱及所受處分,於網站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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