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條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廢止其認可資格:一、產生偽陽性之檢驗結果,情節嚴重者。二、檢驗作業經確定有不法情事者。三、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他人之秘密者。四、經中止認可,未依限改善者。五、無故拒絕實地評鑑者。六、未依本辦法及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執行,情節嚴重者。七、放棄認可資格或歇業者。八、其他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情節嚴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