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三章 認證及管理 第13條 檢驗機構通過前條績效監測及實地評鑑,經審議會審議通過者,由本部核發認證證明書,並將其機構名稱、認證編號,公開於執行機關網站(以下簡稱網站)。檢驗機構應將前項認證證明書,懸掛於機構內明顯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