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16條 事業廢棄物除許可文件另有規定外,其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前之清除,由事業或再利用機構依下列方式為之:一、自行清除。二、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三、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清除。四、不具相容性之事業廢棄物,不得混合清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