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第6條 法規: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三章 輸入中藥材查驗 第6條 輸入之中藥材,不得改變原藥材或其飲片之形態,並應於標籤或包裝標示品名、批號、藥商之名稱及地址。輸入之中藥材,其檢驗標準與檢驗方法,應依中華藥典、臺灣中藥典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