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第2條 法規: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查驗:指對輸入藥物於輸入許可前所為之抽查與檢驗。二、檢驗:指於實驗室內進行感官、化學、生物或物理性之檢驗。三、查驗機關:指辦理輸入藥物查驗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其委任(託)之機關(構)。四、報驗義務人:指輸入藥物之業者。 本條定義的名詞 查驗 檢驗 查驗機關 報驗義務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