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第15條 法規: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五章 輸入藥物查驗其他規定 第15條 查驗機關辦理查驗所需樣品,得以無償方式取得,但其數量應以足供檢驗所必需者為限。於抽取樣品後,並應開具取樣憑單予報驗義務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