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第14條 法規: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五章 輸入藥物查驗其他規定 第14條 報驗義務人應於藥物輸入前十五日內,向輸入港埠所在地之查驗機關申請查驗。前項申請查驗係由代理人為之者,應加具代理人證明文件,並檢具委託書表向查驗機關報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