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第13條 法規: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五章 輸入藥物查驗其他規定 第13條 輸入藥物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暫停受理該產品同製造廠、同產地或同輸出國產品查驗申請:一、前條書面資料經審核未通過者。二、未於前條之期限內提供書面資料,或於限期內再次申請,經查驗仍不合格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