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議委員會對於審議案件,認為有對受害對象複檢或訪查之必要時,得指定醫療機構或醫師予以複檢,或指派專人進行訪查。
受害對象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衛生福利部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審議辦法 第5條
本法規已於 2023-06-15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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