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審議辦法 第5條 法規:衛生福利部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審議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5條 審議委員會對於審議案件,認為有對受害對象複檢或訪查之必要時,得指定醫療機構或醫師予以複檢,或指派專人進行訪查。受害對象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