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法規: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相關法規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母法 第4條 醫師、牙醫師、獸醫師或獸醫佐使用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時,醫師、牙醫師應將使用執照號碼載明於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獸醫師、獸醫佐應將使用執照號碼載明於診療紀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