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37條 法規: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相關法規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罰則 第3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非第四條第一項之製藥工廠,輸入、輸出、販賣第一級或第二級管制藥品。二、非第四條第一項之製藥工廠或受託藥商,製造第一級或第二級管制藥品。三、違反第五條或第九條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