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與登記證核發及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與登記證核發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9條 領有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者,受停止處方或停止使用管制藥品處分時,其管制藥品使用執照應隨繳食品藥物署,俟期限屆至時發還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