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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與登記證核發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管制藥品使用執照登記事項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附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變更登記申請書、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之文件及原管制藥品使用執照正本,向食品藥物署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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