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與登記證核發及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與登記證核發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8條 領有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者,不再使用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得備具管制藥品使用執照繳還申請書及管制藥品使用執照正本,向食品藥物署辦理管制藥品使用執照之註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