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與登記證核發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與登記證核發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2條 醫師、牙醫師、獸醫師或獸醫佐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發管制藥品使用執照,應備具下列文件,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稱食品藥物署)辦理:一、管制藥品使用執照申請書。二、專門職業證書影本一份。三、執業執照影本一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