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與登記證核發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與登記證核發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17條 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申請停業或受停業處分時,應申報管制藥品簿冊登載情形,並檢附聲明書及管制藥品收支結存資料,報請食品藥物署備查,其管制藥品登記證應隨繳當地主管機關,俟核准復業時發還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