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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與登記證核發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申請歇業或依第十條第二款所定設立許可文件受撤銷、廢止處分時,應申報管制藥品簿冊登載情形,並檢附管制藥品登記證繳還申請書、管制藥品登記證及管制藥品收支結存資料,向食品藥物署辦理管制藥品登記證之註銷;未依規定繳銷者,由食品藥物署註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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