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與登記證核發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法規: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與登記證核發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14條 管制藥品登記證遺失或損毀者,應備具第十條規定之文件及管制藥品收支結存資料,向食品藥物署申請補發或換發。嗣後發現已報失之登記證,應即繳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