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與登記證核發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與登記證核發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11條 機構或業者申請管制藥品登記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一、負責人曾違反本條例規定,致使機構或業者於申請前二年內受撤銷、廢止管制藥品登記證處分。二、負責人或管制藥品管理人曾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經檢察機關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但經判決無罪確定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