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第2條 法規: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2條 本標準所稱容許量及實測殘留農藥量,均以市售型態之重量為計算基準。殘留農藥之檢驗包括農藥本身及其代謝產物在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