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第4條 法規: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4條 附表三所列農藥之安全性高,得免訂容許量,毋需檢驗其殘留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