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產品之規格成分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所含ω-3脂肪酸之純度應為百分之三十至五十。二、每日攝取量所含之ω-3脂肪酸至少應達一.○克,但不得超過二.○克。前項所稱之ω-3脂肪酸應為三酸甘油酯型式,純度以二十碳五烯酸(e-icosapentaenoicacid,EPA)及二十二碳六烯酸(docosahexaenoica-cid,DHA)總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