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殘留標準(940415訂定) 第3條 法規:動物用藥殘留標準(940415訂定)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3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食品中之動物用藥殘留量應符合下列規定,本表中未列之藥品品目,不得檢出。若表中藥品品目非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國內使用之動物用藥,僅適用進口肉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