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27條 法規:健康食品管理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相關法規 健康食品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罰則 第27條 拒絕、妨害或故意逃避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所規定之抽查、抽驗或經命暫停或禁止製造、調配、加工、販賣、陳列而不遵行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前項行為如情節重大或一年內再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