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十條之規定。二、違反第十一條之規定。三、違反第十三條之規定。前項行為一年內再違反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第一項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