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22條 法規:健康食品管理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相關法規 健康食品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罰則 第22條 違反第十二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前項行為一年內再違反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第一項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