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21條 法規:健康食品管理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相關法規 健康食品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罰則 第21條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健康食品或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項之食品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標示、廣告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