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查驗委託辦法 第9條 法規:健康食品查驗委託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9條 受託機構應以適當方式,依序記錄所執行之查驗登記業務,該紀錄並應由各級有關人員簽章,按月陳報中央主管機關。前項紀錄受託機構並應至少保存三年以備查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