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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查驗委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申請查驗登記案件由申請業者向中央主管機關送件,並繳納審查費;中央主管機關完成收文程序後再移由受託機構辦理。
受託機構執行查驗業務,視同中央主管機關執行職務,申請業者應予接受並且配合。
申請案件需補件或說明事項,得由受託機構逕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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