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二條核准之專案製造或輸入,得視個案情形,核予製造或輸入之期間。
依第三條核准之專案製造或輸入,其核予製造或輸入之期間不得超過二年;期滿仍須繼續製造、輸入者,應於期滿前三個月申請展延。
前項展延申請,準用第三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