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血者健康標準 第6條 法規:捐血者健康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6條 捐血者捐血之間隔,規定如下:一、全血:(一)前次捐血二百五十毫升者,至少間隔二個月以上。(二)前次捐血五百毫升者,至少間隔三個月以上。二、分離術血品:至少間隔二星期以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