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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衛生福利部
食品藥物管理目
捐血者健康標準
第8條
捐血者健康標準 第8條
法規:
捐血者健康標準
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8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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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捐血機構應就所採集之血液,進行檢驗;其檢驗項目,規定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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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標準依血液製劑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捐血者應符合下列條件,始得捐血:一、年齡:(一)十六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二)逾六十五歲者,應有二年內之捐血紀錄;其逾…
第3條
捐血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暫緩捐血:一、現罹患活動性結核病、心臟病、消化道潰瘍出血、腎臟病、感冒、急性感染、傳染病、過敏…
第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捐血:一、曾罹患惡性腫瘤、白血病。二、慢性酒精中毒、靜脈注射藥物成癮或曾施用毒品。三、男性間性行為…
第5條
捐血者之捐血量,規定如下:一、全血:(一)每次捐血量,以二百五十毫升為原則。體重六十公斤以上者,得為五百毫升。(二)每年…
第6條
捐血者捐血之間隔,規定如下:一、全血:(一)前次捐血二百五十毫升者,至少間隔二個月以上。(二)前次捐血五百毫升者,至少間…
第7條
捐血機構應就所採集之血液,進行檢驗;其檢驗項目,規定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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