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血者之捐血量,規定如下:
一、全血:
(一)每次捐血量,以二百五十毫升為原則。
體重六十公斤以上者,得為五百毫升。
(二)每年捐血量,男性以一千五百毫升為限,女性以一千毫升為限。
二、分離術血品:每次以五百毫升為限;全年捐血量,以十二公升為限。
前項第一款與第二款捐血量,分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