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血者健康標準(950315訂定) 第5條 法規:捐血者健康標準(950315訂定)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5條 捐血者之捐血量,規定如下:一、全血:(一)每次捐血量,以二百五十毫升為原則。體重六十公斤以上者,得為五百毫升。(二)每年捐血量,男性以一千五百毫升為限,女性以一千毫升為限。二、分離術血品:每次以五百毫升為限;全年捐血量,以十二公升為限。前項第一款與第二款捐血量,分別計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