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設置辦法 第3條 法規: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3條 本會置委員十八人至二十三人,由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部長就食品科學、營養學、毒理學、醫學等學者專家聘兼之。前項委員,其中任一性別,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本部部長就第一項委員中聘請一人為召集人,另一人為副召集人。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因故無法完成任期者,得另遴聘兼之,其繼任者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