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 第21條 法規: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三章 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查驗登記 第21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前條申請案之審查,得召開專家會議;必要時,並得指定申請廠商到會陳述或答覆。召開前項會議時,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廠商限期檢送指定之文件、資料;屆期未檢送或檢送不完備者,其申請案得逕予駁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