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原料口香糖及泡泡糖基劑衛生標準 第2條 法規:食品原料口香糖及泡泡糖基劑衛生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2條 口香糖及泡泡糖可使用之基劑如附表,應由符合該表中所列各項規定之物質一種或多種組成,其各成分之使用量不得超過加工所必需者。除附表中所列物質外,亦可含依「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規定准用於口香糖及泡泡糖中之食品添加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