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條至前條規定,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製造業,除塑膠類製造業外,其施行日期如下:
一、非塑膠類之製造工廠,其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以上者,自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四日修正發布後三年施行。
二、前款以外之非塑膠類製造業,自本準則一百十四年六月四日修正發布後五年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