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第49條 法規: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八章 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製造業 第49條 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製造業,依本準則規定所建立之紀錄,應至少保存五年;產品訂有有效日期者,其紀錄應保存至各該批成品有效日期後三年,且自紀錄作成日起不得少於五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