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條低酸性及酸化罐頭食品製造業之人員,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製造罐頭食品之工廠,應置專司殺菌技術管理人員、殺菌操作人員、密封檢查人員及密封操作人員。二、前款殺菌技術管理人員與低酸性金屬罐之殺菌操作、密封檢查及密封操作人員,應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認定之機構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其餘人員,應有訓練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