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第28條 法規: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四章 食品販賣業 第28條 販賣、貯存烘焙食品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未包裝者,使用清潔之容器、器具裝貯,分類陳列,並有防止污染之措施及設備,且備有清潔之夾子及盛物籃(盤)供消費者選購使用。二、以奶油、布丁、果凍、水果或易變質、腐敗之餡料或其他相關食品裝飾或充餡者,貯放於冷藏貯存設備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